关于印发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4:22:30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印发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9〕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农业厅(委、办、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组织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进度要求上报规划成果。
                         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二○○九年二月九日



关于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编制秸秆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意见,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现就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
  我国秸秆数量大、种类多、分布广,每年秸秆产量近7亿吨。长期以来,秸秆是我国农村居民主要生活燃料、大牲畜饲料和有机肥料,少部分作为工业原料和食用菌基料。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和各类替代原料的应用,加上秸秆综合利用成本高、经济性差、产业化程度低等原因,开始出现了地区性、季节性、结构性的秸秆过剩,特别是在粮食主产区和沿海经济发达的部分地区,违规焚烧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还严重威胁交通运输安全。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和支持下,秸秆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果,各地投资建设了一批秸秆人造板、秸秆直燃发电、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秸秆成型燃料等综合利用项目。同时,多种形式的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栽培食用菌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秸秆焚烧现象。但是,秸秆综合利用仍然存在利用率低、产业链短和产业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秸秆综合利用认识不足。一些地区没有把秸秆真正作为资源来看待,缺乏统筹规划,综合利用推进不力。二是秸秆资源与利用现状不清。长期以来,由于对秸秆利用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尽管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了一些调查和分析工作,但仍存在着秸秆资源不清、利用现状不明等问题。三是市场化机制不完善,缺乏政策激励。目前,各地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和储运体系,秸秆商品化水平低,缺乏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秸秆产业发展滞后。四是缺乏农民经济实用的配套技术设备。在农作物轮作茬口紧的多熟农区,秸秆便捷处理设施不配套,农民收集处理秸秆的难度大,随意遗弃和露天焚烧现象严重;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应用规模较小,尤其是适宜农户分散经营的小型化、实用化技术缺乏,各项技术之间集成组合不够。
  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利用现状和发展潜力,明确秸秆开发利用方向和总体目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安排好建设内容,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逐步形成秸秆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彻底解决秸秆露天焚烧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生态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创新为保障,通过秸秆多途径、多层次的合理利用,逐步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大对秸秆焚烧监管力度,在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充分调动农民和企业积极性的同时,对现有的秸秆综合利用单项技术进行归纳、梳理,尽可能物化和简化,坚持秸秆还田利用与产业化开发相结合,鼓励企业进行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引导农民自行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各地种植业、养殖业的现状和特点,秸秆资源的数量、品种和利用方式,合理选择适宜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进行推广应用。在满足农业利用的基础上,合理引导秸秆成型燃烧、秸秆气化、工业利用等方式,逐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益。近期做好机场周边、高速公路沿线和大中城市郊区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对交通运输和城乡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
  依靠科技,强化支撑。加强技术集成配套,建立不同类型地区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模式,强化技术支撑;依靠科技入户、新型农民培训、科技特派员、星火12396等项目,强化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简捷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技术普及应用;大力开发操作简便、集约利用水平高的实用新技术。
  政策扶持,公众参与。统筹考虑国家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情况,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以市场为基础、政策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三、编制的主要任务和进度要求
  (一)主要任务
  以省为单位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按2008年底数据),规划水平年为2010年和2015年。规划编制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编制的方法。各省(区、市)要在开展秸秆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秸秆资源潜力和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适宜本地区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饲料、肥料、燃料、食用菌基料和工业原料等)、数量和布局,设定发展目标,鼓励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产业的共生组合,并编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同时,规划中要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和支持政策,还要体现加强秸秆转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集成,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等具体的科技支撑内容。按时提交本地的规划成果。
  (二)规划目标
  秸秆资源得到综合利用,解决秸秆废弃和焚烧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2010年在东部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周边、机场和高速公路沿线地区基本实现禁烧。力争到2015年,在全国建立较完善的秸秆还田、收集、储运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还田和产业化综合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
  (三)进度要求
  规划工作涉及面广,调查、统计、分析工作量大,各省(区、市)编制单位要精心组织,在2009年8月底前按质按量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四、重点实施领域
  各地区尤其是农业主产区,应因地制宜重点选择当地优势产业带,以小麦—水稻和小麦—玉米为主,在秸秆剩余量大、茬口紧、焚烧严重的地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近期对于交通干道、机场、城市周边等重点地区,要重点规划,尽快解决秸秆的季节性和结构性过剩问题。
  品种上,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玉米、小麦、水稻、棉花秸秆及各地农业优势产业的秸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是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部门多,难度大,任务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精神,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注意与已有的农业、工业、环保、农村能源、畜牧、饲料、农业机械化等规划的衔接工作。
  (二)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要认真做好秸秆资源调研与评价等前期工作。各地要通过深入细致地系统调研,摸清本地区农作物秸秆资源总量和利用的种类、分布、产量及利用途径等情况,对秸秆资源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为编制秸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要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的骨干人员,组建得力的规划编制队伍,统一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为规划编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采取科学的工作方式。要广泛动员多学科力量,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科学确定秸秆资源调查和评价方法,合理选择技术路线。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编制各项工作。
  (五)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要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听取公众意见。
  附件:1.秸秆综合利用重点技术
     2.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纲(建议)


附件1:

秸秆综合利用重点技术

  1.秸秆收集处理体系
  为解决茬口紧的多熟农区秸秆收集、处理困难等问题,应加快建立秸秆收集和物流体系,推广农作物联合收获、粉碎、捡拾打捆全程机械化,对收获后留在田间的秸秆进行及时高效的处理。我国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自主创新,在秸秆机械化收获、粉碎、打捆、转移等秸秆田间机械化处理技术领域取得了一大批成果,开发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各种类型、不同规格的秸秆还田粉碎机和打捆机、压块机、青贮机等,相关机具的技术和制造水平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2.秸秆肥料化利用技术
  秸秆还田技术主要包括秸秆机械粉碎还田、保护性耕作、快速腐熟还田、堆沤还田等方式以及生物反应堆等方式。
  机械化粉碎还田主要将收获后的农作物秸秆刈割或粉碎后,翻埋或覆盖还田。对小麦秸秆采用联合收割收获,使小麦秸秆基本得到粉碎,再配以秸秆粉碎及抛洒装置,实现小麦秸秆的基本还田;对玉米秸秆采用中型拖拉机牵引秸秆粉碎机将玉米秸秆粉碎两遍,用大中型拖拉机翻耕或旋耕,将秸秆翻入耕层。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能够节省劳力,增加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具有便捷、快速提高土壤保水保肥性能,适用于玉米、小麦产区。
  保护性耕作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节本增效为目标,以秸秆覆盖留茬还田、就地覆盖或异地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施肥复式作业、轮作、病虫草害综合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先进农业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具有防治农田扬尘和水土流失、蓄水保墒、培肥地力、节本增效等作用。
  快速腐熟还田主要利用微生物菌剂对农作物秸秆进行发酵腐熟直接还田。具有增加稻田土壤有机质,改良土壤理化性质,促进腐殖质的积累与更新、改善土壤耕性等功能。南方地区适宜推广稻田秸秆腐熟还田技术、墒沟埋草耕作培肥技术,北方地区适宜推广秸秆粉碎腐熟还田技术、秸秆沟埋腐熟还田技术。
  堆沤还田主要是在田间地头挖积肥凼,将农作物秸秆堆成垛,添加适量的家畜粪尿或污泥等,调整碳氮比和水分,或者添加菌种和酶,使秸秆发酵生成有机肥。该项技术适用于秸秆产量丰富的粮食主产区和环境容量有限的地区进行推广,尤其是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
  秸秆生物反应堆主要是将农作物秸秆加入一定比例的水和微生物菌种、催化剂等原料,发酵分解产生CO2。通过构造简易的CO2交换机对农作物进行气体施肥,满足农作物对CO2的需求;同时可以有效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提高地温,抑制病虫害、可减少化肥、农药用量。该技术方便简单,运行成本低廉,增产增收效果显著,适用于从事温室大棚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的农户应用。
  3.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
  秸秆饲料利用主要指通过利用青贮、微贮、揉搓丝化、压块等处理方式,把秸秆转化为优质饲料。青贮、微贮是指利用贮藏窖等,对秸秆进行密封贮藏,经过一定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制成饲料,饲喂牛、马、羊等大牲畜,并将其粪便还田,即过腹还田。对提高秸秆饲料的营养成分等作用显著,具有简单易行、省功省时,便于长期保存,全年均衡供应饲喂等特点,既解决了冬季牲畜饲料缺乏等问题,又节省了饲料粮,具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揉搓丝化可有效改变秸秆的适口性和转化率。秸秆压块饲料便于长期保存和长距离运输。
  4.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
  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主要包括秸秆沼气(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热解气化、直燃发电和秸秆干馏等方式。
  秸秆沼气(生物气化)是指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作用生产沼气和有机肥料的技术。该技术充分利用稻草、玉米等秸秆原料,有效解决了沼气推广过程中原料不足的问题,使不养猪的农户也能使用清洁能源。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粉碎后进入沼气厌氧罐内中温发酵,产生大量的沼气能源,通过输气管道送到千家万户。此外,秸秆沼气技术分为户用秸秆沼气和秸秆沼气集中供气两种形式。秸秆入池产气后产生的沼渣是很好的肥料,可作为有机肥料还田(即过池还田),提高秸秆资源的利用效率。
  秸秆固化成型燃料是指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作用下,将农作物秸秆压缩为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等成型燃料,从而提高运输和贮存能力,改善秸秆燃烧性能,提高利用效率,扩大应用范围。秸秆成型后,体积缩小6—8倍,密度为1.1—1.4吨/立方米,能源密度相当于中质烟煤,使用时火力持久,炉膛温度高,燃烧特性明显得到改善,可以代替木材、煤炭为农村居民提供炊事或取暖用能,也可以在城市作为锅炉燃料,替代天然气、燃油。
  秸秆热解气化是以农作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以及农村有机废弃物等为原料,在气化炉中,缺氧的情况下进行燃烧,通过控制燃烧过程,使之产生含一氧化碳、氢气、甲烷等可燃气体作为农户的生活用能。该项技术主要适用于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建设。
  秸秆直接燃烧发电技术是指秸秆在锅炉中直接燃烧,释放出来的热量通常用来产生高压蒸汽,蒸汽在汽轮机中膨胀做功,转化为机械能驱动发电机发电。该技术基本成熟,已经进入商业化应用阶段,适用于农场以及我国北方的平原地区等粮食主产区,便于原料的大规模收集。
  秸秆干馏是指利用限氧自热式热解工艺和热解气体回收工艺,将秸秆在一个系统上同时转化为生物质炭、燃气、焦油和木醋酸等多种产品,生物质炭和燃气可作为农户或工业用户的生产生活燃料,焦油和木醋酸可深加工为化工产品,实现秸秆资源的高效利用。该项技术适用于小规模、多网点建设,集中深加工的发展方式。
  5.秸秆生物转化食用菌技术
  食用菌是真菌中能够形成大型子实体并能供人们食用的一种真菌,食用菌以其鲜美的味道、柔软的质地、丰富的营养和药用价值备受人们青睐。由于秸秆中含有丰富的碳、氮、矿物质及激素等营养成分,且资源丰富,成本低廉,因此很适合做多种食用菌的培养料,通常由碎木屑、棉籽壳、稻草和麦麸等构成。目前,利用秸秆栽培食用菌品种较多,有平菇、姬菇、草菇、鸡腿菇、猫木耳等十几个品种,而且有些品种的废弃菌帮(袋)料可以作为另一种食用菌的栽培基料,不仅提高了生物转化率,延长了利用链条,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6.秸秆炭化、活化技术
  秸秆的炭、活化技术是指利用秸秆为原料生产活性炭技术,因秸秆的软、硬不同,可分为两种生产加工方法。
  (1)软秸秆。如稻草、麦秸、稻壳等,可采用高温气体活化法,即把软质秸秆粉碎后在高压条件下制成棒状固体物,然后进行炭化,破碎成颗粒,通过转炉与900℃左右水蒸汽进行活化造孔,再经过漂洗、干燥、磨粉等工艺制成活性炭。
  (2)硬度较强的秸秆。如棉柴、麻杆等,可采用化学法。即把硬质秸秆粉碎成细小颗粒状,筛分后烘干水份控制在25%左右。经过氯化锌、磷、酸、盐酸等,配制成适合的波美度和PH值溶液浸泡4—8小时,进行低温炭化(250—350℃)和高温活化(360—450℃),再经回收(把消耗的原料稀出再经过煮、漂洗、烘干、筛分、磨粉等工艺)制成活性炭。
  7.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利用
  秸秆纤维作为一种天然纤维素纤维,生物降解性好,可以作为工业原料,如纸浆原料、保温材料、包装材料、各类轻质板材的原料,可降解包装缓冲材料、编织用品等,或从中提取淀粉、木糖醇、糖醛等。其中,最主要作为纸浆原料。可用于造纸纤维原料的秸秆为禾草类,包括稻草、麦秆、高粱秆、玉米秆等。其中,麦秸是造纸重要的非木纤维资源,其他秸秆尚未大量使用。造纸用麦秸占总量的30%以上,主要集中在麦秸主产区的河南、安徽、山东、河北等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科学使用秸秆生产非木纸浆、秸秆板。


附件2:

××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纲(建议)

  前  言
  一、 秸秆资源潜力和综合利用现状
  (一)秸秆资源潜力
  (二)秸秆综合利用现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一)重点领域
  (二)主要任务
  四、重点项目内容及布局
  (一)项目布局及建设内容
  (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三)实施步骤
  (四)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包括秸秆综合利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94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经济联系,本着平等互利和航运自由原则,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海运领域的合作,并进一步推动两国海运业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一、“船舶”是指在缔约任何一方注册、悬挂该国国旗并由按该国的法律规章注册经营的航运企业经营/管理的商船,或由设在缔约任何一方的此类航运企业经营的期租船,但不包括军舰、其他完全或部分暂时用于军事目的的船舶以及渔船或其设备。
  二、“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及其他高级船员在内的某航次中实际在船上工作、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任何人员。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其各自法律范围内,努力发展两国海运主管当局间的业务关系,支持两国海运主管当局间的协商和信息交流,并鼓励其各自的航运组织和企业间的接触和合作。
  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可以就航运中的有关技术及商务事宜与缔约另一方的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和/或合同。

  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可以在两国的对外开放港口之间航行,从事两国之间和两国中的任何一国与第三国之间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及其船员、货物和旅客在进出缔约另一方的港口以及在该港口停留、进行装卸作业和上下旅客时,应享受最惠国待遇,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1)船舶在港口、码头及锚泊地的系泊、移泊及装卸货物;
  (2)引水及拖轮服务,利用运河、船闸、桥梁以及航行信号设施;
  (3)使用港口起重机、磅秤及堆装和贮藏设施;
  (4)燃油、润滑油、淡水及食品供应;
  (5)医疗救助。

  第五条 本协定不适用于沿海运输。
  如果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间航行时,不视为沿海运输。

  第六条 缔约双方在其各自的法律和港口规章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促进和加快两国间的海上运输,避免船舶在港的不必要的滞留,以及在海关及其他有关船舶结关手续方面提供便利,尽快办理。

  第七条 缔约双方根据船舶所挂国旗以及有关主管当局正式颁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对船舶的国籍予以承认。
  缔约双方应接受对方主管当局正式颁发或认可的、或为缔约双方承认的船舶吨位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而无需再对船舶重新丈量或检验。
  任何港口费收以上述证书为依据加以计算。

  第八条 缔约一方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颁发的船员身份证件,并给予该证件持有人以本协定第九、十条所规定的权利。
  这些证件为:
  ——中国船舶海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克罗地亚船舶海员为:克罗地亚护照或海员证。

  第九条 持有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身份证件的船员:
  一、在其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留期间,只要按照港口的有关规章规定,船员名单已由船长正式递交给有关主管当局,应被允许上岸和在岸上暂时停留,而无需签证。
  二、由于登轮、转船、被遣返或为了被缔约另一方接受的任何其他目的的旅行,不管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应被允许进入缔约另一方的领土或经其领土过境。
  三、由于伤、病等原因,在医疗所需的时间内,按缔约另一方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应被允许在其境内停留。

  第十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在其可能的范围内,互相向对方提供技术援助,以促进商业船队的发展。
  二、为提高各自高级和一般船员的培训水平,缔约双方应鼓励、支持和促进两国主管培训的院校、组织和机构在海运培训领域里的合作。

  第十一条 缔约每一方保留拒绝其认为是不受欢迎的船员进入其领土的权利。

  第十二条 在缔约一方境内注册、经营的航运组织和企业,可以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在该方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并聘用代表。

  第十三条 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获得的收入,应以缔约双方相互可接受的能自由兑换的货币结算。该收入可用于支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费用,或自由汇出。
  缔约每一方应允许缔约另一方的船员自由转让其个人的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缔约每一方根据其法律和规章,允许缔约另一方使、领馆官员以及航运企业的常驻代表进入其港口登上该缔约另一方的船舶,以便履行与其船舶及船员活动有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水或毗连区发生海难或其他事故时,该缔约另一方应对船只、船员、旅客和货物进行施救和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并尽速通知失事方的有关主管当局。
  如果从发生海难船舶上施救出的货物或其他物资需要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暂时储存,以便以后转运到船籍国或第三国,该缔约另一方应提供适当的储存场地,并对这些财产免征关税。

  第十六条
  一、对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船舶经营所得的收入、利润免征一切形式的赋税。
  二、缔约一方国籍的个人,在缔约另一方国土上为执行该缔约一方企业的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

  第十七条 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水、内海及其港口停留期间,应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和规章,特别是有关海上安全、公共秩序、边境通行、海关、外汇制度以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法规。
  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干预缔约另一方在其领水、内海及其港口停留的船舶的内部事务,除非:
  ——应该缔约另一方的使、领馆官员的请求,或经其同意;
  ——船上的事件及/或其后果影响到港口的安宁、秩序或涉及到社会治安;
  ——事件所涉及人员不是该船船员。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海运主管当局代表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和地点会晤,以便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并就相互感兴趣的任何其他航运事宜进行磋商。

  第十九条 本协定于缔约每一方通知另一方完成了为使本协定生效而履行的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之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接到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的书面通知,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马泰·格拉尼奇
    (签字)             (签字)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2004]132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4]44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及基层运政机构所设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点代行征收。具体分为:

(一)蓬江、江海两区的汽车、机动三轮车通行费(年费)由江门市公路局市区公路规费征稽所代行征收,二轮摩托车通行费(年费)由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所设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点代行征收。

(二)新会区的汽车、机动三轮车通行费(年费)由江门市新会公路局规费征稽所代行征收,二轮摩托车通行费(年费)由新会区交通局所设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点代行征收。

第四条 通行费(年费)按《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标准如下:

分 类
车 型
年票标准(元/辆)

一类车
二轮摩托车(含侧三轮)
54

二类车
9座(含9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
600

9座(含9座)以下非私人小型客车、机动三轮车
1500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

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三类车
21座(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
3600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四类车
51座以上客车
4800

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五类车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7200

其 他
出租的士、公共汽车
600


注:私人小型客车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以自然人登记入户的小型客车。



第五条 车辆征费的计量标准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定的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确定,其中牵引车、挂车征费的计量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核定。

第六条 对缴纳通行费(年费)的车辆,开具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车主应将专用票据的随车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二章 通行费(年费)征收、免征范围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免费车辆外,其他市区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八条 下列车辆免缴通行费(年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

(五)殡葬专用车;

(六)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九条 本细则第八条所列车辆,车主及车属单位应向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新会区籍的摩托车向新会区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提出免征申请,经核定后办理免征手续。

本细则规定的免费车辆,如改变使用单位、使用性质,并超出本细则规定的免征范围的,均应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三章 通行费(年费)计征方法



第十条 新车入户或外地车辆迁入,自《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计征通行费(年费);己办理报停或停征手续的车辆重新启用的,自重新启用之日起计征通行费(年费)。每月上旬入户、迁入或重新启用的车辆,当月按该车月应征费额的全额计征;每月中、下旬入户、迁入或重新启用的车辆,当月分别按该车月应征费额的2/3、1/3计征。



第四章 通行费(年费)缴费方法



第十一条 按年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在缴纳公路养路费时一次性全额缴纳通行费(年费);按月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在缴纳第1个月养路费时一次性全额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十二条 免征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在办理公路养路费免征手续时一次性全额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十三条 新车入户及外地车辆迁入,车主必须在《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10日内缴纳通行费(年费)。

第十四条 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开出后,不予退换;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如有遗失,车主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给予补票。

第十五条 车辆迁出、报废的,车主在办理养路费转籍、报废有关手续时应当缴清至迁出或报废当月前应缴纳的通行费(年费)。

己缴纳通行费(年费)的,车主应自车辆迁出、报废之日起30日内持原通行费(年费)票据、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转籍、报废文件到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新会区籍的摩托车到新会区交通局交管总所)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办理机构退回自迁出或报废次月起的通行费(年费)。

第十六条 报停通行费(年费)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主应在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有效期内,在办理公路养路费停征手续后向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新会区籍的摩托车向新会区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申请办理通行费(年费)停征手续,并交存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随车联;

(二)车辆全年累计停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的,由车主提出申请,经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新会区籍的摩托车经新会区交通局交通管理总所)审核后,报上一级单位批准;

(三)新车当年不得报停;

(四)车辆被盗或因交通事故停驶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主必须自被盗、停驶、扣押、封存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停征手续;

(五)除被盗和报废的车辆可清退次月起的通行费(年费)外,其他车辆办理报停不予退费。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费(年费)过户,车主应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0日内,持双方居民身份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过户有关证件,到原缴费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车辆改装、换发号牌的,车主应自改装、换发号牌之日起30日内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证件到原缴费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通行费(年票)的监督管理及违章处理,按《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并与《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