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新形势下农村基层组织中农村基层干部的范围/熊利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06:55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摘 要:现阶段法律界对于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体问题观点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司法机关的认识不一,管辖权的判断不一,这直接影响到对于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的查处。新形势下,存在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农村党支部及其成员、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大学生村官等基层组织,确立这些组织中的干部范围对于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意义重大。
关键词:农村基层组织 基层干部 职务犯罪  
 
农村基层组织的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是一项关乎国家生死存亡、社会安定团结的大事。但是现阶段法律界对于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体问题观点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司法机关的认识不一,管辖权的判断不一,这直接影响到对于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的查处。   
根据上述的考虑,《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7种情况下,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而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认定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村基层干部的范围依然是个难题。但是笔者认为概括来说主要是分为以下五类。   
一、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组成,法律有明文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因此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是由本村的村民直接选举而产生的,其任期是固定的,但是可以连任。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具有双重性,第一,村委会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村委会要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上述双重职责的当然是由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承担了,从刑法学意义上看,当其所从事的是立法解释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视作“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当其作为村自治组织行使组织与管理职责时,则不属于职务犯罪主体所要求的准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村委会工作人员并非当然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是否能适用立法解释应该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是否包含公务的性质来判断。   
二、农村党支部及其成员   
农村党支部是否属于农村基层组织,农村党支部成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立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有点观点认为,正是由于立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故不能将农村党支部理解为农村基层组织,其成员也不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可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党支部属于农村“基层组织”,属于立法解释中关于农村基层组织的定义。从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实践出发,党的组织当然属于国家机关,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同样习惯将党的组织和人民政府统称为“党政机关”。可见即使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我们只讲“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单独表述为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立法解释的表述我们也可已看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就意味着村基层组织并不限于村委会。   其次,就目前我国农村机构设置的现实出发,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是我国农村的两个基本组织结构。是实际情况上来看,这两个组织成员之间存在大量的兼职情况。两个组织的成员每年的薪水都是有乡镇政府发放的。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村党支部是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农村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由此可见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农村的作用基本是一致的。可见认定农村党支部属于农村基层组织,农村党支部成员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原意的。   
三、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那么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是否属于立法解释中的“基层组织”,其成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为否定说。只有村级基层组织才能成为协助人民政府的基层组织,村级组织下设立的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只能协助村级组织的工作,而不能协助人民政府的工作。另一种观点为肯定说。肯定说认为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都是属于村委会的派生机构,其从事的工作包含于村级基层组织的工作的范围内。特别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所以应当按照基层组织人员对待。
笔者认为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可以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理由是以下两点。第一,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本身不属于行政管理机关,而是村民对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等的群众组织,是属于自治性质的组织。立法解释的规定,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的7种行政管理职责的时候,可以按照“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立法解释并不是从形式上要求某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而是主要看某人是否从事了协助人民政府的公务活动。如果只是片面的强调行为人要具有形式上的资格,而忽略实施的从事公务的行为,那个将有许多的职务犯罪无法得到有力的打击,这也违反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就表述村基层组织不限于村委会成员,还应该包括其他与村委会成员工作职能向类似的人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们知道,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在我国的实际操作中,许多人口较少的村往往不设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这时一般的做法就是由村委会直接承担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的职能。同时这也证实了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就是承担了村委会的一部分职能。
  综上,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当然可以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否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否定说。理由如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设立的理论依据、已经规定了其法律地位。就是为了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因此,我们可以明确的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经济合作社是独立于村委会的一个基层经济组织,这样的经济组织是为了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因此它是不具有行政管理工作性质的,其成员当然就不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了。   
第二种观点为肯定说。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是在各地的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独立法人,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我国农村中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组织,它不仅有别于普通的公司企业,也和一般的村办企业等纯粹的经济单体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身经营的同时还肩负着社会上普通企业所不具有的农村社会管理职能。在某些职能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也是村委会职能的有力补充。这种状况不仅仅是符合我国农村现状的,也是法律所确认的。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毫无疑问也是属于村基层组织。   
五、大学生村官   
随着大学生的就业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开始担任村官。因此一个不可能回避的现象就是,现在许多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的农村里,大学生村官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于是大学生村官的犯罪也变得日益普遍起来。虽然各地在选人大学生村官的时候,在录用方式等方法上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担任的角色、政府部门在聘用时为大学生村官们的定位大致是一样的,即大学生村官是主要从事协助当地农村的村民选举、村务管理等工作,有的甚至直接对农村的内部事务进行管理。这些大学生村官的一般都是直接受聘于当地的政府,收当地政府的组织和领导。因此大学生村官毫无疑问的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要求。   
此外,从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发现一个特点,近年来农村职务犯罪中出纳和会计往往牵涉其中,出纳和会计本身只是农村基层组织中一个普通的岗位,其本身不具有职务犯罪主体身份。只有当会计和出纳必须同时又具备上述5类人员的身份时,我们才能将其归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涉嫌职务犯罪,则可以适用立法解释对其进行处理。要不然我们只能适用其他的刑法条款对其进行惩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1996年1月1日)


  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1996年1月2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均属养老保险范围。
  国家和省驻我市的机关、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投保单位性质的认定,投保人数、工资总额、投保金额的审核。
  市、自治县、区社会养老保险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筹集、支付和结转等业务,并接受人事、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及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第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增值收入;
  (四)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第六条 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
  (一)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上一季度核定离退休费总额40%和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8%缴纳;
  (二)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上一季度核定离退休费总额45%和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8%缴纳;
  (三)在职人员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总额3%缴纳。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由各自治县、区自行测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缴纳办法:
  (一)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按季度划拨;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季度从单位收入中列支,税前提取;
  (三)在职人员人个负担的养老保险费每月从工资中扣缴。
   第八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工作年限满10年;
  (三)单位和个人(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离休、退休的除外)均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下列各项养老金:
  (一)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各项补贴、津贴、护理费;
  (二)丧葬补助费、遗属困难补助费和抚恤费。
  暂未列入养老保险项目的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其他费用仍由投保单位支付。
   第十条 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比例和养老保险待遇经市政府批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投保单位和个人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金额所占应缴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比例相应支付养老金。
   第十二条 投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缴费帐卡并按规定利率计息,待改革或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时,与新规定相衔接。投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返还其继承人;未达到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逐步向市统筹过渡。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基金转存财政在银行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增值运营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年度收缴养老保险费总额1%提取管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免征税费,免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其他基金。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单位和个人实行帐卡管理制度。在本暂行办法实放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应从起薪之日起按本暂行办法投保;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及时办理转保手续,调整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在本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须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欠缴费额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冒领养老金的,责令限期退还,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冒领额1至3倍的罚款。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量函〔2008〕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强化计量惠民服务意识,为全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服务,总局决定从今年5月份起,用2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现将此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质检部门职能,强化计量惠民服务意识,为全社会提供民生计量服务,特制定“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关注民生的总体要求为指导,以全面履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赋予质检部门的职能为基础,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计量惠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计量氛围。

二、行动目标

此次“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计划用两年的时间,通过集中组织开展“四个走进”的大型主题活动,让计量走出实验室,让计量贴近百姓,让计量服务社会,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全面推动我国各项民生计量工作的开展,最终达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为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和谐计量环境。

“四个走进”是指各地要集中组织开展“诚信计量进市场、健康计量进医院、光明计量进镜店、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含学校,下同)的服务活动”,通过依法对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的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和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达到100%。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还要积极走进社区乡镇开展计量惠民活动,为老百姓普及计量知识,对老百姓送检的生活用计量器具要100%进行免费计量检测等服务,让老百姓在家门口享受计量带来的实惠。

“四个百分百”是指此次专项行动要力争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集贸市场、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医疗卫生单位、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眼镜店、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社区乡镇。考虑到各地实际,此次专项行动可分阶段进行,今年年底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先确保完成整个专项行动任务40%以上的阶段性目标。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把专项行动全面铺开,以确保2009年全面完成“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此次专项行动要坚持监督检查和计量惠民相结合、重在计量惠民的基本原则,通过监督检查和服务宣传,确保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眼镜店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和普通民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与此同时,更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惠民措施,让老百姓真正感到计量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带来的温暖,让民生计量真正地走进百姓生活。

(一)诚信计量进市场。

一是各地要对辖区内集贸市场的在用衡器等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集贸市场主办者是否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的衡器等计量器具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设置了公平秤,设置的公平秤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当场称重零售商品的,是否按实际值进行结算;是否存在短斤缺两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

二是要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四统一”、“四落实”、“一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地首先要明确集贸市场主办者是场内计量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者负有监督场内一切计量活动的责任。对于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要在集贸市场推广在用衡器“四统一”管理,即主办者要对市场内在用衡器实施“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彻底扭转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来源复杂、易于作弊、不便管理的局面。对暂不具备条件推广“四统一”管理模式的地区,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主办者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实现“四落实”,即入场衡器“先行确认要落实、登记备案要落实、编号管理要落实、申请检定要落实”。要求主办者对入场经营者自备衡器是否符合计量法制要求要先行确认,并进行登记备案,实施编号管理,统一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周期检定。基本杜绝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没人管、不好管、管不好的被动局面,大幅度提高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受检率。“一监管”,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实施强制检定,强化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

三是要采取多种便民、惠民措施,方便百姓购物,方便市场管理。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集贸市场公平秤的监督管理,例如尚未配备公平秤的,要督促集贸市场主办者全部配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已经配备公平秤的,要组织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对公平秤实施免费检定;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公布市场主办者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公平秤要有专兼职人员管理;公平秤的使用应当有记录;消费者利用公平秤进行复秤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凭证;集贸市场应当定期公布复秤不合格的经营者名单及次数等,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公平秤计量准确,杜绝缺斤短两现象的发生,从而最终保证老百姓的买菜买货秤准量足,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

(二)健康计量进医院。

一是各地要对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卫生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计量检定,是否建立了周期检定、维护、保管、报废、更新制度和各种日常的不定期自查制度;是否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行为;是否使用了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

二是要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单位为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患者投诉的三位一体长效监管机制。首先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医用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医用计量器具日常维护、报废、更新制度等,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计量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巡查机制,对发现的计量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建立严格依法检定制度,对不配合检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适时予以通报。患者也要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的医疗计量服务的监督,对有质疑的问题及时向医疗卫生单位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投诉。通过三位一体的监督,确保医疗卫生单位计量活动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各地在对医疗卫生单位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切实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一方面要着手并加强对用于医疗卫生单位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开展量值比对工作,其中总局负责组织对省级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标准器进行量值比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市级及以下开展医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量值比对。通过比对,确保医疗卫生领域的量传体系和在用计量器具的量值统一、准确、可靠,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为医院间检验报告的相互认可奠定计量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对县以下条件相对薄弱的医疗卫生单位,各地要采取措施引导和帮助其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医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费用地方政府埋单或者适当减免检定费用的做法,提高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使广大社区居民和乡镇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得到基本的计量保障。

(三)光明计量进镜店。

一是各地要对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配备了满足验光配镜等工作需要的计量器具;配备的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组等计量器具是否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否为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是否有违规使用计量器具行为等。

二是在此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眼镜店“配、验、检、保、监”长效计量监管机制。“配”是指眼镜店开业,必须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计量器具;“验”是指眼镜店进、出货(如: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等)必须经计量检测合格,具有可追溯的检测报告;“检”是指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必须依法经计量检定,并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保”是指眼镜店要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监”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眼镜店日常计量监督检查。

三是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对眼镜店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引导和帮助眼镜店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受托为眼镜店的眼镜产品提供开展免费计量检测服务,为眼镜店配制的眼镜质量提供可靠的计量保障,让广大消费者放心配镜。

四是在此次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为了引导消费,加强监督,各地可在眼镜店试点推行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明示制度。即对眼镜店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符合计量法制要求的,各地可在眼镜店明显部位统一加贴“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证书”,并注明计量器具名称、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告之消费者放心配镜并加强监督。“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证书”格式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制定。

(四)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

在此次“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专项行动中,要重点做好送计量进社区乡镇,送知识进社区乡镇,送服务进社区乡镇工作,切实为广大的社区乡镇群众提供满意放心的计量服务。一是向社区乡镇群众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提高百姓计量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向社区乡镇群众普及计量科学知识,如:向他们讲解民用四表的计量法制要求、衡器的使用和防作弊知识、血压计的使用知识等,使百姓掌握计量器具的基本常识;三是为社区乡镇群众免费开展血压计、人体秤等家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免费开展眼镜的计量检测等服务;四是对社区乡镇群众反映的计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对群众投诉和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真正做到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坚持便民、利民,减免收费。

各地方局在组织“四进”活动时,应尽可能免收费用或减收费用。各地还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关于建立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1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建立并完善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把定期开展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便民、利民工作。通过开展技术人员走出实验室、百姓走进实验室等形式多样的计量服务活动,广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普及计量科学知识,使公民的计量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做到计量工作“为民所知、为民所用、为民所享”,努力营造放心计量的社会氛围。

四、行动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

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迅速传达,精心准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此次专项行动的启动仪式。

(二)具体行动阶段(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

此次专项行动分两步走。第一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今年年底前确保完成整个专项行动任务40%以上的阶段性目标。第二步要求在明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专项行动一定要做到重点突出,不留死角,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监管机制和计量惠民措施。

第一步: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今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四个走进”专项行动,至少要先确保完成整个专项行动任务40%以上的阶段性目标,并确保这些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社区乡镇群众送检的生活用计量器具要100%进行免费计量检测。在今年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各地要注意认真总结经验,为明年专项行动的全面铺开奠定基础。

第二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

明年各地要在总结2008年专项行动开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集中力量在各辖区范围内全面铺开“四个走进”专项行动,确保在各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眼镜店及社区乡镇实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保证此次专项行动的全面顺利完成。

(三)检查及报送总结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集中进行检查,并认真总结经验,同时将文字总结及时上报总局计量司。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地要从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此次专项行动既是一次对近年来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成果的检阅,也是推进计量惠民、强化计量服务意识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为了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完成,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此次专项行动的具体安排和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

(二)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特别是对总局发布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可以将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小常识和相关的计量法律法规编写成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走进市场、医院、眼镜店和社区乡镇,免费向群众发放,全面提高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从业人员的计量法制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此次专项行动,积极发挥好舆论导向和引导作用,提高百姓对民生计量的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民生计量、重视民生计量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建立投诉和举报通道,对群众举报投诉意见较多的、有计量作弊嫌疑或者违规使用计量器具的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且要予以曝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群众投诉眼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按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自我承诺、诚信保障。

各地要将这次专项行动与推进《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贯彻实施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体系的建立结合起来,可在集贸市场和眼镜店率先推行商业、服务业自我承诺、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公告以及消费者监督的诚信计量监管机制。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各地要积极倡导集贸市场和眼镜店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承诺,通过发表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在集贸市场和眼镜店自我承诺的基础上,将符合规定的集贸市场和眼镜店载入“诚信计量红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一旦有消费者投诉,一经核实,将其从“诚信计量红名单”中剔除,并计入“不诚信计量黑名单”。通过法律规范和道德约束双管齐下,为老百姓树立一批诚信计量、公平交易的集贸市场和眼镜店,率先在集贸市场和眼镜店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进而促进全社会计量环境的改善和提高,为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四)创新方法、务求实效。

此次“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要积极运用各地在近几年民生计量工作中探索出来的成功做法,好的经验要坚持,好的制度要发扬,好的典型要推广。如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制度以及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费实施地方政府埋单等作为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管理方面的经验已在全国一些地区推广采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此次专项行动中都可以加以推广和运用。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各地要认真研究适合当地实际的计量惠民新措施、新做法、新制度,同时要积累新经验,切实做到政府关注民生,计量惠及百姓。

(五)政府支持、机构配合。

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此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对减免收费的项目,申请地方政府给予经费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计量检定机构的作用,认真组织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一方面要对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的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另一方面要帮助和引导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提高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第三要在专项行动中,积极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计量方面的技术问题,走进社区乡镇为广大群众提供免费检测服务,让老百姓在家门口就享受到计量带来的实惠。

(六)集中活动、长效监管。

各地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尽快建立起民生计量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将专项行动与长效监管相结合,依法行政与计量惠民相结合。各地专项行动可以利用即将来临的 “5·20世界计量日”和“6·6全国爱眼日”、“9·6计量法颁布日”等纪念日搞几次集中大型的“四个走进”活动。也可以定期定点开放计量实验室,建立计量免费咨询服务日制度,做到计量人员进社区乡镇、社区乡镇百姓进实验室,将计量惠民政策真正做到日常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七)强化督查、明确责任。

总局将适时派督查组赴各地督查此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也要适时派出督查组去各地市检查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全面顺利完成,并取得显著成效。

请各省级局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的阶段性工作总结及附表1、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的全面总结及附表2报总局计量司并同时发电子邮件至liyuan@aqsiq.gov.cn。工作总结应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计量惠民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为了及时了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务必于每月底前向总局计量司简要报送本月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动态信息,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