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8:36   浏览:9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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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被称为“财富之母”1。同时它又是各种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长发育的场所。目前土地资源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山岭、各种建设用地、军事用地等组成。土地资源具有固定性、整体性、生产性、有限性、不可替代性等特征。由于土地资源对人类和国家的极端重要性,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土地资源保护立法。
  我国土地资源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一是国地面积大,人均土地少。我国人均土地只有0.9公顷,相当于世界人均数2.76公顷的1/3。二是山地多,耕地少。我国土地面积的69%是山地,平原只占31%。三是资源配置失衡,后备资源不足。我国东部地区占国土面积的47.6%,耕地占全国的90%;西部地区虽占国土面积的52.4%,但难利用的土地却占全国利用土地的72%。而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土地资源保护的立法。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法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的立法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承包法》、《土地复垦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组成。在《宪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一些保护土地资源的条款。另外还有一些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的地方性立法。


参考文献: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页。
2、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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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放任侵权”

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对于任何侵权行为,权利人都可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制止侵权行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很大,发起一个一个的行动来打击侵权。笔者的工作就是替权利人维权,可是在维权过程中却遇到一些看起来匪夷所思的事情。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互联网在我国刚刚兴盛,很多作家的文章未经同意被上传到网站,供人任意下载传播,为此中国作家协会组织了几十个在我国享有盛名的作家和律师召开了研讨会,会上作家们对网络侵权这种新形式各自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不乏有人表示侵权者实际是在帮自己传播。这种观点让主张要积极维护自己权利的律师大跌眼界,也第一次触动笔者对知识产权维权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笔者喜好思考,也有写出来的欲望,于是写了几百篇专业文章,往往不加校对随手发到博客上或专门的网站上,以前发现文章被别的网站转载,看着就很生气:“太不尊重我的权利了,转载连招呼都不打”我给他们发函,也许慑于我的职业,很多网站都回了信。他们诚恳向我道歉,再说他们网站有一定的知名度,文章刊登在他们网站上本身就是对我宣传,最后我说如果不同意转载,他们可以将文章删除。我转念一想他们转载我的文章,还保留了我的署名,甚至是联系方式,对我身份权没有侵犯,只不过是没有事先取得许可而已,那么多的文章被这么多网站转载,如果每转载一篇都要征询我的意见,我反倒付出了更多无谓的时间。网站不支付我稿费,侵犯了我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可是通过这些网站的侵权,我的文章被更多的人看到了,使我获得了很多获利的机会,这肯定要比他们支付给的稿酬要多出许多倍。我要维权不一定能得到稿酬(因为这些网站一般都直接删除),还失去了很多的机会,这个简单的经济帐我能算清楚。想清楚了这个道理以后,我就放任侵权,只要保留我的署名方式欢迎各种侵权法,以后发表了文章,总要检索文章被侵权没有,侵权越多反倒越高兴。很多报刊杂志要我的文章,我说随便用吧,后来关系熟了,他们刊登我的文章也连招呼都不打,我也乐得高兴。现在回过头想十年以前作家的态度就很容易想明白了,侵权不仅侵犯了我们的权利,也带来了更大的利益,如此侵权何必要打击呢?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就可以洞悉跨国公司开始在我国放任侵权其背后的商业运作了。以微软为例,在微软的office软件进入中国之前,我国电脑处理文档的软件是国产的金三WPS,大家以盗版形式将Windows装入电脑时更多是玩里面的扑克牌游戏。与Windows一同盗版而来的Office因为功能强大,操作方便迅速取代了国产的WPS,当Windows升级到98的时候,我国wps就难觅芳踪了。想想如果微软的Office刚被侵权就高举知识产权大棒打击侵权时,以微软当初高价很难进入中国到中国市场,人们当然更愿意使用便宜的国产软件,那么我国庞大的市场需求也许将我们的wps软件生产商培养成国际软件巨无霸。但是微软却采取了放任侵权的做法,任由我们Windows95、98、2000、xp一步步免费升级使用。等我们养成了使用微软软件的习惯后,对微软就形成了依赖,微软开始出手了,等我们受到黑屏警告时才猛然醒悟中了微软放水养鱼的招了。微软能在短短的几十年成为世界软件界的巨头,靠的不仅仅是软件开发能力,主要还是他们市场博弈能力。微软的狠招在博弈论中叫“路径依赖”,当我国几乎所有的电脑都在使用Windows时,数以亿计的电脑用户对使用其软件产生依赖,就很难接受使用其他的软件。其行为不仅让国产的相关软件即便也免费也无法与之竞争,还牵动了我国庞大的软件产业,以致相关的软件开发都必须基于微软的平台进行。所以说我国的软件公司之死并不是因为盗版,更多的原因是缺乏市场博弈的运营能力,被国外公司暗箭射死。

作家们放任网络侵权,因为对侵权造成的损失比获得收益小已经先知先觉。而微软的放任侵权则有更为深远的商业谋略。当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商业运营手段,我们不能再用简单的思维去讨论如何保护,如何打击侵权,更需要一个商业的头脑去谋划如何获得最大的利益。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箱:51662214@sohu.com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年6月5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第四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方的利益。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
(一)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
(二)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
(三)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四)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
第八条 租凭期限每届为三至五年。承租方不得将企业转租。
第九条 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或者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确定的厂长,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厂长。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十条 承租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厂长条件。
第十一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一)个人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并有不少于两名有相应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
(二)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
(三)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资金作为担保,并存入银行。存入银行后,除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作为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外,不得挪作他用。

前款各项担保财产与租赁企业的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出租方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租赁招标
第十二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行业和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确定标底。
第十三条 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
(一)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招标登记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者;
(二)组织投标者进厂考察,由投标者编制投标书,提出治厂方案;
(三)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考评,征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意见,确定中标者。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或者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租赁企业投标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允许,并支持中标者到租赁企业任职。
第十五条 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订立租赁经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期满前六个月,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互相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关系。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经营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租赁经营合同依照本条例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标的;
(二)租赁经营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三)租赁期内经营总目标汲年度经营目标;
(四)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及计算办法;
(五)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六)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
(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担保的形式和要求;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十)违约责任;
(十一)租赁期满后资产返还和验收;
(十二)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九条 未经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租赁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
(二)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
(三)由于一方违约;
(四)由于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对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决定,即为终局裁决。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即为终局裁决。
租赁经营合同任何一方可以根据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
(一)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
(二)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
(三)收取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的租金。
第二十四条 出租方的义务:
(一)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租赁前享有的各项优惠待遇;
(二)为租赁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根据承租方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租赁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
(一)享有国家规定的厂长权利;
(二)任免厂级行政副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决定企业脱产人员编制;
(四)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的义务:
(一)履行国家规定的厂长职责;
(二)执行价格政策,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租赁经营企业资产,保证设备完好,办理企业财产保险;
(五)按期交付租金。
第二十七条 承租经营者作为承租方的代表享有和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收益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租方可视企业技术改造任务情况,将承租方交付租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交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或者清偿企业租赁前的债务及遗留亏损。
第二十九条 租赁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纳税后,分为承租方的收入(含租金)、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四部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租赁经营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奖励基金)范围内,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分配的制度、形式和方法,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企业租赁经营前的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办法,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办理。

第七章 承租收入
第三十二条 自租赁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停发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工资、奖金,预支生活费。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收入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年度结算或者租赁期满一次结算。
承租经营者及合伙承租成员的原工资和租赁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调整的工资,计入档案,作为承租期满后恢复工资的依据。
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的工资收入,企业承租的收入,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含奖金)的五倍。其他承租成员的收入应当低于承租经营者的收入。
承租方个人所得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当照章纳税。
第三十四条 承租方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比例取得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实际支付给承租成员以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
第三十五条 租赁经营合同解除时,出租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方经营成果进行审查。凡达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并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交付租金的,出租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商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从企业的风险保证金中按照承租方担保现金数额的一至五倍支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保证人以其保证财产抵补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第三十六条 个人承租的承租经营者对保证人的风险补偿,应当从个人收入中支付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租赁经营企业的劳动、财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