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的另类风险 /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48:20   浏览:8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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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另类风险

杨涛


众所周知,今年4月起中国政坛掀起了一股对官员问责的风暴,官员问责制成为了今年中国政治生活的一大靓点。从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到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从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到安徽阜阳市“劣质奶粉事件”,中央和地方对于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都进行了严肃处理,官员开始成为有风险的职业了。
人们开始熟悉了问责的风暴下的官员职业的风险,然而,对于官员的另外一个风险可能就不甚了解。这就是违反官场“潜规则”??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而招致的政治受排挤乃至于人身受侵害风险。
这绝非是戏言,君不见,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副政委董留民在侦查一起涉黑案件时,不听上面的停止侦查招呼,遭到黑社会的保护伞的报复,被迫背井离乡。中共福建省连江县委书记黄金高为了查处自己辖区内的腐败大案,一方面受到来自上头的压力,另一方面还得时时面对黑社会威胁。6年来,他每天不得不身着防弹衣上班。万般无奈之下,他给媒体发信,请求声援。
残酷的事实告诉我们,在今天的某些地方的官场中,“潜规则”比我们能看到的法律规则更有用,违反“潜规则”招致的风险远远比违反法律规则的问责风暴风险大。因为问责风暴下的风险大多只是处分、撤职,且还有地方官场势力的暗中保护,而违反“潜规则”受排挤、无辜背“黑锅”,免职还是小事,很多人甚至人身安全都无法不能保障。在这样的恶劣的政治生态下,一些想为民好事,有心反腐败的官员,不能不去掂量这两种风险的成本收益,“两害相权取其轻”,于是官场可能又多了一个碌碌无为的官员甚至是一个为害一方的官员。
违反“潜规则”招致的风险是官员的不能承受之重。其根源在于官场的“潜规则”积弊已久,其威力远胜于法律的规则。有的法律规则漏洞较大,“潜规则”活跃于法律规则的真空当中;有的法律规则不长牙齿,无法制裁依“潜规则”行事的官员;有的法律规则被执行者置于一边,成为了一种摆设,“潜规则”代替法律规则大行其道;更多的是民众知情权受到限制,无从知晓法律规则是否真正被执行和“潜规则”在实际中被运用,“潜规则”难以成为千夫所指,而且民众也无权决定依“潜规则”行事的官员的命运。有了以上林林总总,我们就不难理解官场的“潜规则”是如何令许多官员“竟折腰”的原因了。
我赞赏黄金高给媒体发信请求声援的做法,“潜规则”是在黑暗中生存,最怕见的是阳光,让“潜规则”在阳光下晒一晒,有益于官场的政治生态。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让法律规则击溃官场的“潜规则”,让问责风暴的力度加大,让依“潜规则”行事的官员承担巨大的风险,让违反“潜规则”而依法律办事的官员得益。因此,法律规则不能再有空白,法律制裁力度要加大,法律的执行要到位,民众要有充足的知情权,要有决定不合格官员命运的权利,媒体要有能深入官场政治生活进行曝光的权利。只有使违反“潜规则”招致的风险变小、变无,官场的政治生态才能良性发展,官员才能大胆依法行政,民众的福祉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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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掖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张掖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一次性现金或物质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非定期、非定量、救急救难;
  (三)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
  (四) 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其它救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临时救助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统筹。
  审计、教育、人社、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其所设的民政办公室具体承办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证件签发、款物发放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资格审核、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发放。城市临时救助资金实行银行发放;农村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区级财政通过惠农政策“一册明”、 “一折统”的形式发放,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上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市、县区根据所辖人口和省上确定的列支标准按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省财政直管县的,市级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集;
  (三)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市民政部门按省补助、市配套资金总额的10%提取,做为应急临时救助和调剂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档案信息资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表格信息资料,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第十七条 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即终止救助,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冒领临时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八条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有效期五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今后不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今后不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通知

1984年7月13日,国务院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普遍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一律搞利改税。对于过去已经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应区别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国务院或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试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凡是已经到期的,应改按利改税办法执行;尚未到期的,继续执行原办法,但到期后必须改过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试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要进行一次清理,已经到期的应改按利改税办法执行。尚未到期的,如搞得比较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比较合理,到期后再改过来,但要补报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如分配不合理,各方面看法不一致的,应尽快改过来。
三、地、市、县人民政府自行批准搞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应当坚决改过来,实行利改税办法。
四、凡是经过批准继续试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从今年四季度起,应按照新的税收条例,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资源税。